(三)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应以对等原则告知。书面投诉、申诉、举报的或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告知。口头告知的,要记录在卷。
五、办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
要严格遵守办案和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到期确实不能结案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一)因案情特别复杂,经延长30日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二)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扣留)期限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一般不得超过120日,超过120日的要由集体讨论决定。
六、法律文书的送达
(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除外)的送达,应当先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三)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法定代表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当事人为公民或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可以将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须有行为能力)签收。
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四)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