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工商法字〔2008〕244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贯彻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所办案的权限和程序
(一)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
工商所对辖区内下列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
1.对个体工商户违反《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2.在集市贸易中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
城区(含县城)和30个强县的工商所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单处或并处的数额为1万元以下,其他工商所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单处或并处的数额为5000元以下。
工商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规定:
立案由所长批准,核审由法制员负责,处罚建议由所长批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所长签发并加盖工商所印章,听证由法制员主持。
(三)工商所以县(市)、分局名义办案的权限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