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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
(鲁工商法字〔2008〕191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模式,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实行行政指导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强化企业自律,减少行政成本,构建和谐执法环境,解决以往执法中存在的以罚代管、重罚轻管、先罚后管等问题,避免和消除监管中的不和谐因素,真正实现从“权力本位”为主向“责任本位”的行政理念转变、从“管理型”为主向“服务型”的职能转变、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的监管模式转变、从“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指导”转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理解行政指导工作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把全面推行行政指导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推进职能全面到位,实现长效监管,进一步塑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建立五项制度,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
  要将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加强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在监管中实现服务,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重点推行以下制度:
  (一)行政提示制度。在实施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等行政许可事务以及动产抵押登记等行政确认事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与事务确认职能作用,利用所掌握的信息,采用提示、引导等方式,主动服务行政相对人,帮助其正确办理相关登记及确认事务,有序进入或退出市场。
  (二)行政告诫制度。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查处假冒伪劣、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打击商标侵权和合同欺诈及食品安全整治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事前预警告诫,通过解释、说服、劝阻、警示等指导方式,指导相对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对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行为,可对相对人予以行政告诫,督促其尽快改正,防止事态的发展。
  (三)行政建议制度。在日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向该主体或其上级部门制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建议书》,提出与工商执法职能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促使其合法经营,并抄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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