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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 公共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位置标明票价、线路站点名称和经营起止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设置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中高级车标识、乘坐规则和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四)设置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五)无人售票车辆上有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电子报站设备等服务设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凭证。

  公共汽车标识、设施特别是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正确使用。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站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违法改变用地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 规划、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公交站场布点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客运专用站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交通枢纽、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

  第五十二条 公共客运线路站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区一般按照300―500米距离设置;

  (二)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50米;

  (三)站名一致。

  始发站和终点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度亭、站牌、候车亭、座椅、停车位、洗车场、简易维护保养场地等设施。

  第五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使用、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维护标准;

  (二)不得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三)站牌标明线路名称、始发站和终点站、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站点名称,并保持清晰、完好;

  (四)公共汽车客运主站名应为地名、路名、街道名或者历史文化景点名;副站名可为重要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名称。

  第五十四条 公交站场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公交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

  (三)维持站场良好秩序,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四)保持站场清洁、卫生;

  (五)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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