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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一)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调整的;

  (二)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

  (三)交通变化或者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

  (四)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

  (六)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新增、调整,站点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告,在线路各站点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交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经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变更线路经营权证。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调整、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等情况,在征求公交企业意见后,置换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

  公交企业申请线路经营权置换的,应当经原许可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公交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 公交企业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的,公交企业不得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临时接管公交企业线路:

  (一)公交企业终止经营或者终止线路经营,且尚未确定新的公交企业的;

  (二)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

  (三)公交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第三十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站场经过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消防、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向站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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