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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法定拍卖、公开招标条件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出具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发放线路经营权证。

  主城区线路经营权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主城区外线路经营证权证由当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

  第十八条 线路经营权证包括经营期限、站点、路线、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四)企业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办理车辆入籍手续;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投入的车辆发放营运证。

  公交企业应当在取得车辆营运证后30日内投入批准的车辆数营运。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4―8年。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60日前,公交企业可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城区公交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交企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

  (二)变更经营线路的;

  (三)变更、设置站点的;

  (四)变更车辆数量或者类型的;

  (五)变更经营服务时间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公交企业终止线路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未经原许可机构同意,不得终止经营。

  主城区公交线路需要变更线路、站点及设置站点的,公交企业应当取得线路或者站点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更新车辆的,公交企业应当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公交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以对线路路线、站点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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