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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 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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