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制作受案记录,并立即派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理。对属于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时起24小时内立案;对不属于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告本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需要由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特别调查组介入之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等项工作不能中断。
第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农业机械事故快报和农业机械事故月报工作。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有2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参加,并出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证。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资格后,方可从事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对有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
(三)确定、询问当事人;
(四)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查找证人,收集相关证据;
(五)对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六)事故造成供电、通讯、公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勘查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或摄像,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和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事故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