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I》和《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汇编I》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7〕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系,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7]11号)文件精神,由水利局、林业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人劳社保局、卫生(计生)局、安监局等部门自行清理,经县法制办审核,明确乡镇法定的157项行政职能和有关部门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14行政职能的全部内容,编写了《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I》和《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汇编I》。
为便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方便执法工作者的学习、查阅,现将《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I》和《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汇编I》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切实推进我县的依法行政工作。
附1:《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I》
附2:《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汇编I》(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乡镇政府法定行政职能汇编Ⅰ
单位
| 序号
| 法 定 内 容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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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业
局
| 1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主要责任人。
|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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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十四条 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采伐后3日内向林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伐后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3日内组织验收,由验收人员填写检尺码单。林区县的木材应当加盖消耗结构和产地验讫印的,未加盖验讫印的,不得开具木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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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森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的保护和管理。
|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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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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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九条 国有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由国有林场或者其他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组织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各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报告调查情况。调查情况包括:分布地点、树种、面积、受害程度、枯死株树。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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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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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工作。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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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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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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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业
局
| 10
|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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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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