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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8]18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梅州市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的,应由被挂靠的企业负责建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度未确定为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今年8月份起至12月底必须做好查账征收的准备工作,从 2009年1月1日起应全面实现查账征收。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敦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真实准确进行核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采取预售方式取得预售收入的,实行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梅州城区(包括梅县属梅州城区的行政区域)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利润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市、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利润率为10%。
  企业销售(经营)收入不能严格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摊销的,比照预售收入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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