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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先搬后采,土地置换。

  采煤企业必须坚持“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切实保护采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采煤塌陷区治理规划,编制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计划,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尊重群众、方便生活,节约用地、合理压占,经济合理、避免重搬”的原则,对塌陷区村庄实施搬迁与整合。村庄搬迁整合所使用的农用地指标,原则上通过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方式解决,塌陷区旧村庄土地由县(区)政府负责在2年内完成复垦并通过省验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村庄搬迁整合涉及跨村民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采取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交换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解决,做到产权明晰、用地规范。

  (三)征转有别,依法赔偿。

  采煤塌陷区土地为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塌陷土地,原则上不征为国有,对其塌陷造成的损失,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由采煤企业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比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因采煤塌陷而失地的农民应当列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农民个人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赔偿费中支出;塌陷后经治理不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虽然能够用于农业生产但生产效益十分低下、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的,予以征收并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前已经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对塌陷土地一次性给予赔偿的,征收土地时不再重复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塌陷地应当依法征收。复垦后的土地仍然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塌陷区农民的长远生计。

  (四)试点先行,保障应急。

  在宿州市埇桥区开展塌陷区综合治理试点,在淮南市凤台县顾桥镇开展村庄搬迁应急工程试点,探索综合治理新机制。在采煤塌陷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出台前,先行对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急需搬迁的村庄实施搬迁,组织实施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按照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2009年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方案》,尽快启动应急工程。2009年以后的村庄搬迁工作,按照采煤塌陷区土地整治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计划完成搬迁并经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通过的,省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搬迁村庄给予奖励,专款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应急工程所需土地来不及办理用地手续的,县(区)政府应当制定先行使用土地方案,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并报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应急搬迁任务。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有关市、县(区)政府应当于2009年11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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