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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的通知

  登记车辆一次交纳的车辆购置税、车牌费应计入汽车重置成本,其他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汽车重置成本;未销售或未登记车辆的重置成本为其销售价格(成交价格)。
  7.4.10国产轿车重置成本计算。
  重置成本完全价值=同种车型现行市价+车辆购置税+其他费用
  车辆购置税=[机动车现行市价÷(1+17%)] ×10%
  其中:17%为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率;10%为车辆购置税率。
  7.4.11进口轿车重置成本计算。进口轿车重置成本(即现行价格)由以下税费构成:
  A. 报关价。计算时,需要将报关价格换算成人民币,外汇汇率采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外汇汇率进行计算)
  B. 关税: 报关价×关税税率
  C. 消费税:应缴纳消费税=(报关价+关税)÷(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D. 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报关价+关税+消费税)×17%
  E. 通关费用
  F. 商检费用
  G. 运输费用
  H. 银行费用
  I. 选装件价格
  J. 经销商费用
  K. 其他费用( 如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造成的费用)
  7.4.12车辆综合成新率。确定车辆综合成新率应以汽车的类型、用途、使用状况为依据,结合汽车行驶时间、里程等综合确定。一般可采用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部件鉴证法、整体观察法等进行测算。
  7.4.13使用年限法
  成新率=1-(车辆实际已使用年限÷车辆总使用年限)
  车辆总使用年限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各种车型的报废年限。
  7.4.14行驶里程法
  成新率=1-(车辆实际累计行驶里程÷车辆规定行驶里程)
  规定行驶里程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和车辆设计行驶里程遵循孰低原则计算。
  7.4.15部件鉴证法。部件鉴证法是对机动车按其组成部分对整体的重要性和价值量的大小来加权评分,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各部件权重系数可参考“附录七机动车辆价格鉴证权重系数参考表”。
  7.4.16整体观察法
  整体观察法主要采用人工观察的方法,辅之以简单的仪器检测,对机动车技术状况进行鉴证、分级以确定成新率的方法。
  7.4.17 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按当地报废车辆回收价格确定其价值。
  7.4.18 由报废车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拼装车),按报废车辆价值计算。
  7.4.19经拆解的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按废旧金属价值计算。拆解的其他零配件,可以使用的可根据使用状况结合成新计算其价值。
  7.4.20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价格鉴证,可参照机动车的价格鉴证方法。
  7.4.21 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具体标准见“附录八 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强制报废标准”。
  7.4.22拖拉机的价格鉴证,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目前仍有生产或销售的,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拖拉机,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型机动车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拖拉机的经济寿命参考“附录八拖拉机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7.5 非机动车价格鉴证

  7.5.1 对非机动车进行价格鉴证,需查看、核对委托鉴证的自行车、山地车、助力车、变速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等非机动车的厂牌、规格、型号、产地、车牌号和购车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
  7.5.2非机动车价格鉴证,应根据委托方价格鉴证目的及可以取得的资料选择重置成本法或市场法。
  7.5.3 分析非机动车于基准日的状况(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等),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7.5.4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目前仍有生产或销售的,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车辆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
  7.5.6 非机动车辆的经济使用年限可参考以下标准:
  ①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的折旧年限为8-10年,也可按每月1%折旧。
  ②助力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的折旧年限为6-8年。
  ③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非机动车的最低残值一般取该车基价的5%。

  7.6 渔畜产品价格鉴证

  7.6.1渔畜产品,包括养殖的猪、牛、羊、鸡及鱼等产品,其价格由生产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渔畜产品季节差价明显,委托书中应对基准日等要素予以明确。
  7.6.2 进行渔畜产品价格鉴证,应十分重视渔畜产品的成本特点:
  (1)饲料费用和幼仔费用所占比重大。饲料费用一般占舍养(圈养)产品成本的60%左右, 幼仔费用一般占20%左右, 两项合计占全部成本的80% 左右;
  (2)受自然力影响,经营风险较大。死亡损失是渔畜产品成本中一项不可缺少的费用项目, 即使进行价格鉴证的产品并未发生死亡损失,也应按当地社会平均死亡率计算死亡损失费;
  (3)成本内容差异大且成本费用的分摊计算比较复杂,实际鉴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副产品价值高。渔畜产品一般都有副产品, 且经济价值较高, 如粪肥、皮毛、下水、仔畜、淘汰畜、淘汰禽等, 价格鉴证时应充分考虑。
  7.6.3渔畜产品价格鉴证,可以采用成本法(生产价格法)、市场价格法、预期收益法、差价法、比价法。
  7.6.4在交易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应首选现行市价法, 按基准日当时当地交易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怀崽的, 应适当加上配种费、营养费, 所怀崽不另计价格。
  7.6.5在作为畜牧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时( 如奶牛), 由于生产周期、收益年限较长且投入占用的资金较多,可选用收益现值法。
  年平均纯收入一般取当地同类牲畜前三年实际收入的平均值, 如奶牛具体包括鲜奶、产犊、奶牛淘汰后出售肉、皮张、下水收入。折现率可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结合当地畜产品养殖风险综合确定。
  7.6.7 在市场交易不多, 且养殖单位核算资料比较完整的条件下, 也可选用成本法(生产价格法)。其价格主要由生产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其中:
  ①税金按国家规定的产品税、销售税、屠宰税等, 结合产量产值分摊。不纳税产品不分摊税金。
  ②利润按社会平均利润率计算。
  ③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费用、人工费用和期间费用。
  物质费用包括: 直接生产费用(购雏费、饲料费、动力燃料费、医疗防疫费、死亡损失费、工具和材料费、其它直接费)、间接生产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其它间接费用)
  人工费用=劳动日工价×用工数量(用工数量主要指饲养用工、管理用工、加工饲料用工等)。
  期间费用包括承包费、管理费、销售费和财务费。
  ④对已经产生的副产品收入(如粪肥、仔畜、淘汰畜、淘汰禽等) 应按当地市价计算,并从渔畜产品成本中扣除。
  7.6.8肉用产品价值,可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技术鉴证的牲畜出肉量, 再根据基准日当期当地市场的鲜肉中等价格和副产品平均收入计算鉴证价格。公式如下:
  鉴证价格=出肉量×鲜肉价格+ 副产品收入
  注: 副产品平均收入是指牲畜的下水、皮张、骨的合计收入平均值。
  7.6.9 对于观赏动物的价格鉴证,应分别根据其品种、血统、性别、体格、种态、岁龄、声音、膘情、羽毛、是否野生、有无缺陷等情况,选用专家咨询法或现行市价法。
  7.6.10 畜产品及观赏动物经济寿命参见“附录十一 畜牧产品和观赏动物的经济寿命参考表”。

  7.7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格鉴证

  7.7.1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7.7.2 价格鉴证机构一般只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对其办理案件所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价格鉴证。
  7.7.3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进行价格鉴证, 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无政府定价的按市场价执行,政府定价低于实际售价的按实际售价执行。既无政府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 可参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标准予以确定:
  ①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计算;
  ②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 倍计算;
  ③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 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它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的20%予以折算;
  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增减, 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50% 。
  7.7.4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见“附录十二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标准”。

  7.8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

  7.8.1 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7.8.2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7.8.3 对森林资源进行价格鉴证,委托方应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及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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