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逐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制度,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关于推广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11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55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8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重要意义
低收入农户增收问题是当前我县“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好低收入农户增收问题,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社会稳定与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低收入农户维持生存、发展生产需要最基本的资金支持,但又没有获得商业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和能力。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是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贷款抵押难问题和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是一种额度较小的金融信贷服务,其小额、分散、便捷的特点,刚好满足了低收入农户的信贷需求。因此,把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作为改善金融支农服务手段,方便农户借贷,实施农村信用工程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以推广,为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提供金融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落实,扎实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工作
1、贷款对象:2008年全县年收入2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以2007年底的统计数据为准)和贷款2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农户。
2、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每户2万元。
3、贷款利率:银行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和2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县财政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财政贴息。
4、操作程序: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凭低收入农户证,符合林权抵押贷款条件的农户凭林权证到县信用联社办理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