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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四、代征时间

  2008 年1 月1日起实施代征。工会经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征收、年终清算的办法。各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末的10 日内,向所在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代征前各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应在代征之日起20 日内一次性向所在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如有特殊情况需缓缴的,应及时向市、区总工会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在2008 年4 月底前申报缴纳完毕。企业、事业单位开立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待基层工会建立并单独建立银行帐户后,再按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五、工会经费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 号)规定,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会计核算行为。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地方总工会应会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计拨情况、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监督,对违反规定拒缴、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拨缴或者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按《工会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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