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征时间
2008 年1 月1日起实施代征。工会经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征收、年终清算的办法。各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末的10 日内,向所在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代征前各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应在代征之日起20 日内一次性向所在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如有特殊情况需缓缴的,应及时向市、区总工会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在2008 年4 月底前申报缴纳完毕。企业、事业单位开立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待基层工会建立并单独建立银行帐户后,再按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五、工会经费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 号)规定,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会计核算行为。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地方总工会应会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计拨情况、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监督,对违反规定拒缴、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各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拨缴或者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按《
工会法》第
四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