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78〕财企字第645号、工发〔1978〕131 号)第
二条规定,各单位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地方工会40%。省总工会另有上缴比例的企事业单位从其规定。各基层工会必须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 号)规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独核算。
(四)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
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二、代征范围
市、区属与市国税局有税务关系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中央和省部属在丽企业、三资、民营、私营、联营、股份等各类所有制经济)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无论有否工会组织,都必须按照《
工会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列支
企事业单位行政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按《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
三十四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浙总工发〔2005〕47 号)规定,凭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但工会筹备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