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5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实施意见》(丽委〔2004〕13 号)和《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纪要》(〔2007〕80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属与市国税局有税务关系的所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从2008 年1 月1日起由市国税局统一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及标准
(一)根据《
工会法》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工会经费的来源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 年1 号令公布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实物工资。不得按照“计税工资”计提工会经费。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包括固定的或一年以上的各种类型合同制职工、临时的(季、月、日)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