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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南道路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延续)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建房地点在茶山脚及鹤溪新村。

  (三)建房层次按照城市规划的标准执行。

  (四)建房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被拆迁人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小于54 ㎡(含54㎡),安置54 ㎡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54 --81㎡(含81 ㎡),安置81 ㎡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81 ㎡以上的,安置108 ㎡的建房用地。

  (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六)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 ㎡(含10 ㎡)以下部分,按900元/ ㎡收取;超过10--20 ㎡(含20 ㎡)部分,按1800元/ ㎡收取;超过20 ㎡以上部分,按2700元/ ㎡收取。

  (七)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照县人民政府第七号令规定征收后,再给予1800元/ ㎡的补偿。

  (八)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九)“三通一平”由拆迁人负责完成,但施工用电、用水的临时户头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十)县散装办免收安置用房建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县墙改办免收安置用房建设墙体改革资金。

  (十一)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后八个月内,办理好建房手续,交由被拆迁人动工建设。

  (十二)被拆迁人必须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联建。

  (十三)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由拆迁人出资统一建设。

  第三十八条 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寓式住宅土地为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由拆迁人缴纳。

  (二)安置地点在鹤溪新村。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四)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不含80㎡)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80㎡;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80-120 ㎡(不含120 ㎡)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120-160㎡(不含160㎡)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60㎡;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160-200㎡(不含200 ㎡)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00㎡。以此类推,但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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