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公布的当年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大于36 ㎡,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十天,无异议的。其安置房60 ㎡(含60㎡)以下部分给予10%的价格优惠。
第四章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异地重建或公寓式住宅安置等四种方式。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异地重建和公寓式住宅。
(一)户籍性质为非农的。
(二)户籍不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民。
(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四)在以前拆迁时已享受农民建房用地政策的。
(五)在拆迁前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建房用地的。
(六)除被拆迁的住宅外,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还有一处或多处住宅(不含有偿使用土地)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夫妻双方,既有非农业户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又有农业人口且户籍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可以选择异地重建或公寓式住宅安置。
第三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或蓝印户口,未安排过工作或已下岗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户,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
第三十五条 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父母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时,其子女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或蓝印户口,未安排过工作或已下岗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作为独立户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参照第三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选择异地重建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房用地供应方式为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