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其购买的商品房房款与原被拆迁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等款项)相等部分免收交易契税,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缴纳。
第二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安置房土地为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由拆迁人缴纳。
(二)安置的原则为“拆一还一补差”。
(三)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价结算差价。
(四)实行异地安置,即在茶山脚和鹤溪新村建设的安置房(含现房)安置。
(五)安置房面积可增加10%(增加部分不足10 ㎡的以10 ㎡计算),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可增加10%部分后选择相应的套型。被拆迁人放弃可增加10 %安置面积,此部分面积按安置房评估基价的80%予以奖励。其它拆迁若为就近安置不能参照此款。
(六)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所选安置房面积部分(不含可增加10%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七)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含可增加10%部分):小于60㎡(不含60㎡)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 ㎡(含60 ㎡)以下套型;在60 ㎡-80 ㎡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80 ㎡(含80 ㎡)以下套型;在80 ㎡-100 ㎡(不含100 ㎡)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00 ㎡(含100 ㎡)以下套型;在100 ㎡-120 ㎡(不含120 ㎡)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含120 ㎡)以下套型;超过120㎡以上的可根据上述标准选择两套以上安置房。
(八)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需扩大安置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在原安置套型的基础上高靠一档套型购买。若房源不足,抽签确定。
(九)安置房面积(不含可增加10%部分)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其中10 ㎡(含10 ㎡)以内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超过10 ㎡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十)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等款项)相等部分免收交易契税,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缴纳。
(十一)被拆迁的小户型面积(含可增加10%部分)可与他人合并安置。
(十二)安置小区按照城市规划小区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