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道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过渡期间补助费有关规定:
(一)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计发。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在迁往正式安置房需要再次搬家的,拆迁人再次按上述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只享受一次搬家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从被拆迁房屋腾空之月起,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6元/月·㎡ 的标准付给,计发18个月。每户低于每月350元的,按350元/月计发。
(三)合法经营的营业场所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经营者(含搬迁补助费)7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拆除生产企业用房和办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企业主(含搬迁补助费)5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九条 搬迁腾空奖励有关规定: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一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房屋且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50元/㎡的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二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房屋且经验收合格的,按第一时间奖金的50%计发。
(三)按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安置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或安置用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具体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