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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南道路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延续)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拆迁一般规定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用途以规划审批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以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两证不全或证物不符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勘查丈量后予以确认。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以该拆迁区块评估比准价格为依据,结合房屋(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七条 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第八条 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生产企业用房、仓储及办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不少于三家)随机确定。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为十天。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解释。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再增加15%的奖励(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等款项)。

  第十二条 确定被拆迁区块的住宅容积率为1.3,工业用房0.5,其他用房1.5。被拆迁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按规定容积率计算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272元/㎡予以补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重复计算)。空地、园地等其它用地按县人民政府第七号令规定征收。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50%金额予以补偿。灰斗、猪圈、厕所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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