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南道路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延续)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南道路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延续)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南道路拓宽
改造一期工程(延续)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南道路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延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城南道路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延续)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因城南道路拓宽改造需要,对城南道路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延续)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和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并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条 县旧城拆迁改造工作指挥部指导、协调城南道路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延续)拆迁改造工作。县建设局是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鹤溪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城南道路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延续)拆迁改造的项目法人(以下称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