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政府不受理不按行文程序送批的文件。对未经办公室签收的请示件,除特急件外,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领导不予签署意见,职能科室不得受理。由于特殊原因,领导已签署意见的,应及时补办签收手续。
(二)传阅管理
文件传阅前,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机要室)对文件要进行筛选分流,分组传阅。
纸质的急件、密级件和“办件”要做到“一文(文件)一单(文件处理单)一夹(文件夹)”,并在文件夹外贴上醒目的标签提示阅文人。“阅件”可以按类别合用一个文件夹,但要做到“一文一单”。
二、发文办理
(一)发文原则。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2、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必须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由县政府行文的事项。
3、县政府各部门要求县政府批转的请示,除特别重要事项以县政府文件印发外,一般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
4、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需要往下转发或部署贯彻的,原则上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行文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特别重要的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5、县政府专项性、阶段性工作通知,原则上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6、由县政府表彰并以县政府文件印发的,原则上限于某些特定的表彰对象。各部门评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部门自行发文表彰;必须以县政府名义表彰的,由承办部门请示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视情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表彰。
7、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通知一般以内部明电形式发布。
8、对下级机关上报的请示,如不必用正式文件批复的,可以领导批示通知单、抄告单等方式答复来文单位。
9、向下级机关的行文,如有以下情况应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1)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内容涉及计划、财政、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社保、物价、规划、区划调整等内容的;
(3)其他有必要的事项。
(二)公文拟写有关规定。
公文拟写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