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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切实维护县政府公文的严肃性、规范性、统一性,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收文办理

  凡主送、抄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各类(电子、纸质)公文,均由县府办秘书科机要室统一收文、登记、传递。

  (一)收件办理。

  1、来文由秘书科(机要室)签收登记后,视公文内容分为“办件”和“阅件”。上级下发的需要执行或办理的文、电,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县级各单位报送的请示,县级部门发的需执行的文件,视为“办件”;其它不需办理、回复,但需要有关领导阅知的文件,视为“阅件”。

  2、“阅件”经分管主任和秘书科负责人批注后,分送有关领导和科室传阅。

  3、对确认受理的“办件”,经分管主任和秘书科负责人批注后,送有关领导阅批,各承办科室应及时按领导意见予以处理,并对办文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跟踪反馈,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秘书科,办毕后及时交机要室归档。

  4、对应受理的请示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分管主任和秘书科负责人根据请示内容批注有关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紧急公文注明办理时限。

  (2)领导批示后,由对口科室负责办理。如需县政府批复、批转,县政府办公室复函、转发,或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按县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办理。如需转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应有明确要求和反馈时限,并由承办科室根据领导阅示意见,其中,一般性事务性填写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涉及资金、项目等需县政府办公室盖章的重大事项填写抄告单,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办理通知单和抄告单经分管主任审核后,抄告有关领导、来文单位和承办部门,如有必要,可附领导批示复印件。领导批示原件不得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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