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08〕172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8〕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意见。
一、2009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一)参合对象:凡属于农业人口,在自愿的前提下,不论是成年人还是在校学生,都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2009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人均14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5元,各级财政补助105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计生局承担50%;残疾人凭残疾证参加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残联承担50%。
(三)政策调整:
1、增加门诊报销比例,扩大新农合受益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有效医药费报销20%,县人民医院门诊有效医药费报销10%(合作医疗基金安排7%)。
2、减少住院报销分段,提高封顶补偿水平。参加新农合个人因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药费,剔除自费部分后按照以下分段报销:起付线至5000元部分报销4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45%;10001-30000元部分报销50%;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40%。个人全年累计报销金额封顶提高到5万元。
3、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从零元起报。
4、扩大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新增系统性红斑狼疮为门诊特殊病种。
5、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适当调整。参加新农合个人在本县以外市内二级以下医院按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80%报销,在市外及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按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70%报销。
6、2009年度参合率考核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农业人口参合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确保2009年度新农合筹资任务圆满完成
(一)时间要求:2009年度新农合筹资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征缴工作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5日止。各乡镇政府农医办要认真核对参加新农合人数,其中:低保、五保、计划生育户和残疾人等享受优惠政策的要符合县民政、计生局、县残联等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按县农医办统一要求及时上报参保资料并将农民个人征收款存入县新农合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