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15日之前,各乡镇政府和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节能办。由县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政府及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节能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县节能办完成对各乡镇政府及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经县政府审定。
(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县经贸局和县统计局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节能办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乡镇政府和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节能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县节能办报经县政府审定后,抄送县委办和组织部,作为单位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乡镇政府和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县有关部门暂停该乡镇(含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乡镇政府(含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县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县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县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县节能办,限期整改。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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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0
| 1、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10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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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20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用能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10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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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整和优化
产业结构情况
| 25
| 1、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10分;
2、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企业差别电价政策,5分;
3、完成当年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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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25
| 1、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竞赛工作,15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能源统计相关报表,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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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项目
实施情况
| 10
| 1、组织辖区内企业实施节能项目,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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