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9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9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11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帐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