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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快我市旧货市场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加强对旧货流通龙头企业的扶持,鼓励支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新建和改造统一规范的城乡旧货收购网点、专业分拣中心、乡镇及农村销售点,发挥旧货流 通在开拓农村消费市场中的作用,引导企业向经营专业化、组织连锁化、管理现代化、企业品牌化的方向发展,发挥市供销总社等龙头企业在旧货流通中的带动 作用。
  八、搞好旧货从业人员培训
  积极组织旧货从业人员培训,对经过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我市旧货从业人员都得到一次系统性培训 。积极鼓励旧货从业人员参加鉴定估价的专业技能培训,推进鉴定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本市旧货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中国旧货业协会鉴定估价师 培训工作,建立我市旧货行业发展的人才保障机制。
  九、落实旧货市场扶持政策
  对符合规划布局的旧货市场建设和改造项目,在规划、建设管理审批方面给予支持。旧货市场成立后,根据其投资及房屋使用情况,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可向主管区县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市地税局核准后减免房产税。居民销售使用过的个人物品免收增值税。开办节假日"跳蚤"市场可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对旧货市场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设施建设改造、旧货流通龙头企业网点建设及"跳蚤"市场投入,从市商业发展基金中给予补贴。对出入市场的旧货运输车辆适 当放宽运输管理限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 购销台账、严格履行查验登记手续,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符合法定情形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在市场主办单位提供信誉担保的情况下,对旧货 市场内经营户放宽贷款条件限制,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十、创造旧货市场发展环境
  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加强对旧货市场的宣传推介,引导循环消费方式。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商务、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市容、规划、国土 房管、财税、工商管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旧货市场的指导和服务,对已经开办的旧货市场要予以保护和规范,对便民利民的"跳蚤"市场 应给予鼓励和扶持,对旧货市场建设项目从规划建设、兴办开业、日常运营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营造我市旧货市场体系建设健康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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