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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进一步强化装备管理
  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监管装备的管理,明确安全监管装备使用范围。要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监管装备台 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校验;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装备的报废和更新制度,规范安全监管装备报损、报废及更新换代的程 序;落实装备管理的责任,保证装备的完好率和出动率,确保安全监管装备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得到补充更新。
  五、逐步提高装备应用效能
  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监管装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列为相关人员基础业务技能培训的内容,把安全监管装备培训考核工作纳入 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可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增强培训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培训,使监管执法人员了解装备的性能 、技术参数和具体的功能作用,熟悉掌握正确使用和保养的方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提高装备的应用效能。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基本配 置标准》,为设有独立机构的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队伍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标准。

  附件: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基本配置标准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基本配置标准

序号

设 备 名 称

配 置 标 准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监督执法专用交通工具(不包括公务用车)

 

1

监管业务用车

1.监管业务用车原则上按每个监管业务处室配备1辆,由市局集中管理;                                                          2.事故抢险指挥车原则上配备1-2辆;                                            3.具体车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越野车、面包车或小轿车。

2

事故抢险指挥车

现场监督检测设备

1

通用监督检测设备

 

 

包括:(1)常用量具

1.通用监督检测设备原则上每个监管业务处室配备1-2套;                                       2.可以配置“通用设备箱”,便于集中放置和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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