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拟定灾后重建物资最高限价的函
(甘价函〔2008〕112号)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要求,为支持灾后重建,省内生产并直供重灾区重建所需的钢材、玻璃、水泥的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对指定企业实行最高限价,限价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5月12日的实际价格。如需调整价格,须经省物价局批准。
你公司是列入我局指定实行最高限价的企业。根据你公司钢材生产成本情况,我局拟对直供重灾区的钢材品种的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限价水平为你公司2008年5月12日的钢材品种出厂价格。限价的具体钢材品种、规格和价格是:线材JQ235/Ф6.5mm-10mm为6000元/吨,JQ235/Ф12mm为6050元/吨;螺纹钢12-14/HRB33、HRB400为6050元/吨,16-25/HRB33、HRB400为5750元/吨,28-32/HRB33、HRB400为585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