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接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后的购买人(车主),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 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 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在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储蓄存折;(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
3.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 项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另外,乡镇财政部门还应审核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在指定位置是否有按照国家标准制作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 报时当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 ,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有关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市财政局将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连同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 照不少于50%的比例,在15个工作日内预拨到有关区县财政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 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有关区县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总体情况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七)组织领导及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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