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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的通知

  4.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 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 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 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 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单 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 补贴3000元。
  2.对直接购买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4.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报及审核。
  1.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后的购买人(车主),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 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购 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在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储蓄存折;(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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