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发电用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省属煤炭生产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发电用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相关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期公布电煤销售价格。为加强社会监督,省属三大煤业公司(靖远、窑街、华亭)须按要求,在每月5日前向我局报告上月电煤结算价格、热值、数量等情况。从8月起,我局将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省属三大煤业公司(靖远、窑街、华亭)电煤价格、热值、合同兑现率等情况。首次公布内容:省属三大煤业公司(靖远、窑街、华亭)2008年1月1日-6月30日省内电煤合同量、价格、热值、合同履行等。
二、加强对小窑煤供发电用煤价格的监管。各市(州)物价局要掌握辖区所属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价格,凡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格,不得高于该矿6月19日销售煤炭的最高出矿结算价格。要采取有力措施,监督辖区所属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发电用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加强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将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我局将按价格、热值、数量统计电煤合同兑现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依据合同未兑现煤量比例,计算价格违法所得,并收缴相应差价款。
四、限定流通环节差价率。省内流通环节从事电煤经营的企业,在电煤出矿价的基础上加价幅度按不超过6月19日(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的经营费率)的经营费率(不含运杂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