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分解落实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任务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8〕223号)
各处、室、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9号)、《关于加强灾后重建所需建材供应及灾区价格宏观调控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8〕27号)、《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和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86号),以及《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精神,按照局领导指示,现将文件中涉及我局的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处室单位,请你们进一步细化责任,研究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
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目 标 任 务
| 责任单位
| 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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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确保钢材、水泥、木材等重要建材价格基本稳定
| 商价处
| 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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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继续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油、蛋、奶、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 商价处
| 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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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对直供重灾区的钢材、水泥、玻璃的指定企业的最高出厂价格
| 商价处
| 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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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确需调整出厂最高限价的钢材、水泥、玻璃等指定生产企业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 成本队
| 包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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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督促受灾市州价格部门对当地生产砖瓦、砂石、木材、水泥和玻璃(除省物价局指定企业外)等重建建材的企业制定限价措施。对从省外和其他市州购进的,实行差价率控制
| 商价处
| 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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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做好市州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备案工作
| 商价处
| 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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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定灾区重建物资运输价格的干预措施
| 服务处
| 包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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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年内原则上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提高收费标准。清理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 收费处
|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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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减免灾后重建涉及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好运输抗震救灾物资的绿色通道政策,严禁对抗震救灾物资生产、流通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 收费处
服务处
| 周 莹
包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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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地震灾区水泥生产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暂停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 电价处
| 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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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目 标 任 务
| 责任单位
| 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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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尿素、磷酸二铵等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流通环节化肥价格严格执行差率控制措施
| 商价处
| 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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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严格控制水、电、气、交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年内灾区原则上不出台政府调价项目
| 法调处
商价处
服务处
电价处
| 刘 剑
包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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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大价格监测力度,对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走势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预报。落实重要商品、灾后重建物资价格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 法调处
监测中心
| 丁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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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择机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涉及节能减排的收费标准
| 服务处
| 包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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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抓紧出台《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法调处
| 丁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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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落实电煤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电煤价格
| 电价处
| 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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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落实对受灾严重的8个县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
| 电价处
| 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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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检查水泥、钢材、玻璃、煤炭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
| 检查分局
| 高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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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检查执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情况
| 检查分局
| 高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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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加强市场价格检查,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大典型价格违法案件
| 法调处
检查分局
| 高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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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强价格政策和价格形势宣传,适时通报重要价格动态,引导和调整社会各界心理预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 法调处
| 丁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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