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定向药透仪治疗收费标准的复函
(甘价函〔2008〕157号)
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增加定向药透仪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兰价费〔2008〕497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甘价费〔2007〕289号)中编码420000013的中医定向透药疗法为新增项目。经了解,你局申报的项目与新增项目(编码为420000013)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相同,请按《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执行。按照甘价费〔2007〕289号文要求,你局应依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增项目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本,合理制定该项目价格,同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