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遂府函〔2008〕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实施对区、县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20号令)规定,市政府决定委托区县人民政府对各区、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公布名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