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二十九)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三十)支持灾区外派劳务工作。对赴境外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
(三十一)促进原籍灾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先安排灾区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部队在高校毕业生中录取士官国家项目,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鼓励灾区毕业生在当地或异地从事基层工作。
八、社会保障政策
(三十二)实施失业救助。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可给予一定的职工培训补助;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可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三十三)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十四)缓缴、核销社会保险费。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一次缓缴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
(三十五)因地震致伤住院的伤员出院后今年在门诊进行康复治疗的,如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其门诊治疗费可在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报销。
(三十六)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本费一次性免收。
九、粮食政策
(三十七)稳定灾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各级粮食储备,增强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地方各级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做好粮食应急调控预案,各县、区政府要落实《遂宁市粮食应急预案》,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达到200吨,充实成品粮油地方储备库存,运用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辖区内粮食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