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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补充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补充意见
(遂府办函〔2008〕3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现对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遂府办发〔2008〕10号)文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第三条第四款关于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说明
  (一)文件所指“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以此标准分类征收契税,发放补贴。
  (二)“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是指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2008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三)“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其中“其他商品房”包括:
  1.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2008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
  2.2008年1月1日前开工,2008年7月1日后、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
  3.“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指通常所称的二手房。
  (四)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住房为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的商品房,不受开工时间限制。购买时间以取得预售许可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补贴金额以税票为依据。
  二、部门职责
  (一)地税部门负责原始资料填列,资料(包括税票、发票和身份证复印件)收集、登记等工作。
  (二)房管部门负责审核是否应享受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门负责定期按建设部门提供的依据发放补贴。
  (四)产权属园区且符合优惠政策的房屋交易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年终由园区统一结算上报市财政。
  (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执行遂府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及补充意见的统一解释。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执行遂府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及补充意见的监督检查。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购房户提出申请,到市地税局窗口填写购房财政补贴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地税局予以登记后,购房户将审核表交到市房管局窗口审核。市房管局审定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市财政。市财政局每月将购房补贴拨付给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窗口向购房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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