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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247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2002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下发了《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批管理工作,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从2006年各市、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情况看,除定西、庆阳、嘉峪关三市配套费减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外,其余市、州减免均未按程序报批。为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以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请各市州物价、财政、建设部门负责对市、州2003-2007年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按附表要求认真填写上报。

  二、严格减免范围和审批程序。今后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对提出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免征范围审核,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未经省级核准严禁擅自减免。

  三、为了及时掌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准确评价收费政策实施效果,从2007年开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已决定建立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制度。但还有部分市州未报送2007年配套费情况,请这些市州按照定期报告的内容要求务必于9月30日前向省上报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情况。

  四、从今年开始,每年省上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情况及收费标准、收支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范围和程序随意减免的行政乱作为行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100号)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同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视其擅自减免情况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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