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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8〕165号)


省水资源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甘肃省水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甘价费〔1999〕142号文件批复的〈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国家对《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调整后,考虑到购进、保存、发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较大,同意《取水许可证》工本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1999〕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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