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六)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复读、竞赛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特长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七)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搭售、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等违规行为。
  (八)已结束过渡期的原企业中小学校,是否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过渡期内学校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九)高等院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十)各级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克扣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十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六)其他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工作部署
  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检查有关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出版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避免重复检查。此次专项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下查一级或交叉检查等方式。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检查部属、省属大中专院校(含高职院校)、独立学院、社会化学生公寓、省属中小学校及部分已结束过渡期的原企业中小学校和民办中小学校,涉及教育收费行为的市(州)政府、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对部分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州)、县(区)属学校进行直接检查(名单另行下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对专项检查情况实施督查,并对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区)活动进行复核检查。
  五、工作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