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出版局、厂(场、矿)区物价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安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 2391号)精神,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10月8日开始,至12月10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其中10月8日至19日为自查自纠阶段,10月20日至1 1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 1月21日至12月1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二、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7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
(三)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对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
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五)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收取学费以及在“三限"政策外以自费生、转学生、旁听生、借读生、非计划生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