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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控制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控制的补充通知
(甘价商[2008]299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控制的通知》(甘价电[2008]6号)实施以来,对加强省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管理,抑制液化石油气价格过快上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实施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现行液化石油气批零环节差率中价格均为含税价,如果零售环节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规定差率计算价格扣除各项税金和成本支出后,企业经营困难。为此,在各地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液化石油气零售环节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作价公式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直接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其作价公式为:批发价=出厂价(进货价)×(1+4%)+实际运费;
  零售价=批发价×(1+6%)+增值税税额+实际运费。
  二、经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其作价公式为:
  第一道环节批发价=出厂价×(1+4%);
  第二道环节批发价=第一道环节批发价×(1+4%)+实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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