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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统一规范使用商品标价签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统一规范使用商品标价签的通知
(甘价检〔2008〕30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商品标价签是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介绍所销售商品并作出的承诺。2003年,省局修定了新款商品标价签,并下发了《关于全省统一更换使用新款商品标价签的通知》(甘价检〔2003〕274)号。全省各级价格部门依照通知精神,依法推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商品标价行为,提高商品标价普及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条件等)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二、商品标价签分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两种。普通商品标价签以蓝色为主,成品规格分别为:1号签13×10cm;2号签9.5×7.5cm;3号签7×5.5cm;4号签5.5×4cm。降价商品标价签以黄色为主,成品规格为:1号签13×9cm;2号签11×7.5cm。各规格标价签均采用120克胶版纸三色彩印(设计及色制样附后)。
  三、为全省统一使用标价签,对省局已统一设计使用的上述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由各地价格部门在当地价格网上公布色制式样,经营者可以自行印制。标价签下方须印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 物价检查所(局)监制和举报电话12358”字样。今后,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对上述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不再监制。经营者申请使用特殊专用商品标价签的,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按照分工管辖,向所在地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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