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农牧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302号)精神,规范原料奶收购价格秩序,防止原料奶价格大起大落,维护奶牛养殖企业、养殖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原料奶价格协调机制。为加强对原料奶收购价格的指导,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奶业协会、奶业经济合作组织、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养殖户参加的原料奶价格协调机制,按照产销加工各环节都能获得合理利润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考虑奶牛饲养成本、原料奶流通费用、乳品加工企业成本费用以及淡旺季节生产需求、质量差异情况等因素确定原料奶交易参考价格并由奶业协会(尚未建立奶业协会的地方,由畜牧技术推广单位)定期公布,作为原料奶交易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的参考。价格、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指导,保证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规范原料奶交易行为。省农牧厅将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统一规范的原料奶收购合同,明确原料奶交易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格、计价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市州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指导监督原料奶购销双方遵照执行。要按照国发〔2007〕31号文件要求,加快原料奶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逐步实现原料奶收购的优质优价。
三、加强原料奶市场监督检查。各地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奶市场的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原料奶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查处原料奶购销中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及损害奶农利益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奶牛饲养场的卫生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严厉打击滥用饲料添加剂、兽药、违禁添加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兽药及抗生素、在奶牛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饲料等危害牛奶质量安全的行为。
四、做好原料奶价格有关情况的监测分析。各地价格、畜牧兽医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原料奶生产和市场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影响原料奶价格主要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预测原料奶市场发展趋势,做好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适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持原料奶生产和价格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