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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相关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相关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8〕350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2008年1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08年第3号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解除对成品粮等食品类商品及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4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我省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和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对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继续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具体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控制的通知》(甘价电〔2008〕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控制的补充通知》(甘价商〔2008〕299号)文件执行。

  二、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除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的相关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解除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正常运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供应工作,进一步完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区、敏感时段的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三、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和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坚持正面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国家价格政策以及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大力倡导和鼓励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和省上价格政策,守法经营;大力宣传当前市场供应充裕,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重要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和经营者、消费者的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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