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政法学院政法干部培训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甘肃政法学院关于核定政法干部培训中心收费标准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8〕1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现将甘肃政法学院政法干部培训中心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标准,按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甘肃政法学院政法干部培训中心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班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