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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市物价局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市物价局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8〕219号)


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兰价办发〔2008〕889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的执行范围问题。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于2007年9月在西安召开的修订《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工作会议上,针对各省就《规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答复时,明确指出,《规范》中第一类“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是专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兰州市的一些医院对住院病人收取属“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中的“健康咨询”、“疾病健康教育”、“围产保健访视”费,与上述精神不符。
  二、关于医院对住院病人采用指尖采血,使用便携式血糖仪进行床边葡萄糖测定,收费按照“310205008电脑血糖监测”的价格执行是否恰当的问题。患者因什么病住院、医院要求测血糖的目的(以患者病历纪录为准)、是否急诊等情况均不清楚,我们无法判断医院的具体价格行为是否正确,请你们将上述情况了解清楚后,再行研究。
  三、关于医院使用六通道心电图机进行常规心电图检查,按照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价格收费的问题。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分级管理”,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兰州市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请按《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兰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兰价费〔2005〕208号)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医院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所限定的范围外,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中单、麻醉包、电极等材料费的问题。《规范》明确规定:“除外内容是指在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医用特殊一次性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凡超出“除外内容”限定范围,向患者另行收取费用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应坚决纠正。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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