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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354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国土局、商务局、林业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甘政发〔2005〕38号)有关规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行政许可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是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重要行政许可项目。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进行认定,是规范价格评估行业管理、保证价格评估质量、提高价格评估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各地价格、财政、国土资源、商务、林业、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412号和省政府甘政发〔2005〕38号文件精神,在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中相互配合、共同协作,确保价格评估行政许可落实到位。

  二、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规定,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需要对其资质、资格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凡在我省范围从事涉及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旧机动车、工程造价、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及保险公估机构和人员需经价格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对于中介机构未办理相应价格评估行政许可的,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出具的评估结果不予确认、报告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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