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较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和本市范围内跨区县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且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上一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做出认定。
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县上报案件的处理
1.各区、县政府对难以定性的案件可以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市政府联席会议。
2.市联席会议对各区、县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及时反馈意见。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各区、县要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区、县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按照各区县要求,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区县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本市范围内跨区县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区县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区县牵头负责,相关区县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区县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充分听取相关合法债权债务人意见,制定统一的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日常报告制度,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各成员单位信息汇总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按时报上一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认真研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置的过程中,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各区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